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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公司的面纱”—金洋律师代理的维修合同纠纷案获得完美胜诉,避免公司70余万元经济损失 发布时间:2023-07-10

一、胜诉简讯

近日,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创术合伙人温新军律师代理的一起维修合同纠纷案迎来了全面胜诉的好消息。本案被代理人鸣珠汽修公司起诉龙世公司支付拖欠的修理服务费7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上海吉祥龙世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主张的全部修理服务费及其中大部分的违约金,并判令上海吉祥龙世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本案经被告上诉至二审,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金洋律师风采

2020年某月,鸣珠汽修公司与龙世公司签订《维修服务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后,鸣珠汽修公司对龙世公司提供了车辆维修服务工作。然而,龙世公司仅给付了鸣珠汽修公司前三个月的车辆维修服务费用,此后拖欠鸣珠汽修公司14个月的车辆维修服务费用合计70余万元。

鸣珠汽修公司曾多次向龙世公司催讨拖欠的费用,但均被“公司没有钱”为由予以拒绝,致使鸣珠汽修公司资金链断裂,陷入严重的经营困境。鸣珠汽修公司遂委托我所温新军律师担任本案代理人。

温新军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着手研究案情,经充分调查研究发现,龙世公司系上海吉祥龙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可能存在着滥用子公司独立法人地位逃避债务的情形。因此,温新军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文简称《公司法》)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上海吉祥龙世股份有限公司对龙世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海吉祥龙世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和龙世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进而判断上海吉祥龙世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需要对龙世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温新军律师在庭审中指出,龙世公司系上海吉祥龙世股份有限公司在天津某区注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未按其认缴的资本数额保障龙世公司的正常运营活动,并对龙世公司的全部运营收益结存到自己的公司账户管理使用。因此,上海吉祥龙世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过度控制、资金混同、收益不分、财务账目不清等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当对其全资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公司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上海吉祥龙世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对自己不存在财产混同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庭审中该公司并未就其抗辩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法院对其主张未予采信,最终判决上海吉祥龙世股份有限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龙世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金洋律师始终秉承着严谨的工作态度、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的法律技能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本案成功避免了明珠公司因修理合同纠纷可能导致的七十余万元的经济损失。(本文除代理律师外,涉事公司均为化名) 


三、价值意义

本案系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及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的典型案例,成功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十分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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