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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诡计取走妻子存款 讨说法商业银行担责 发布时间:2020-06-24

  存折保管完好,存款竟被他人取走,岂有此理。10月18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某银行新干县支行赔偿原告李某存款及利息合计18034.80元。

  2011年11月,李某以自己名义在某银行新干县支行存入人民币18000元。2012年7月,李某持存款单到某银行新干县支行取钱,被告知存款已被申请挂失后取走18000元,拒绝兑付李某手中的存单,李某大惑不解,自已存折一直保存得好好的,何时挂失了?银行也感事情重大,经调取监控查明,来银行挂失和取款的系李某的前夫吴某。原来李某与前夫吴某于2011年10月结婚,2012年7月离婚。2012年2月17日,吴某自感婚姻危机将至,想趁离婚前取走妻子的存款,于是持本人及李某的身份证明和结婚证到某银行新干县支行办理了挂失手续,后取走存款18000元。得知真相后,为讨说法,李某于2012年8月起诉至新干县人民法院,要求某银行新干县支行支付其本金及应得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某银行新干县支行作为金融机构,只能向存款单开户人支付款项,不能向他人支付。某银行在未核实清楚取款人是否是存款本人或是其有充分的相关代理手续的情况下,使原告的存款被他人取走,具有主观的过错,造成原告的损失。因此,法院判决某银行新干县支行向李某支付存款本息1803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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