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010-88820251/2/3/4

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s
金洋律师代理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二审均获胜,避免当事人丧失50年土地使用权 发布时间:2024-03-08

一、胜诉简讯

近日,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严浩律师代理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传来了一审、二审均全面胜诉的好消息。本案被代理人王某与某村民委员会签订《房屋出让合同》,约定期限为70年。后该村委会突然将当事人诉至法院,声称该合同书系土地租赁合同,并以村集体建设地租赁最高期限为20年为由要求确认该合同超过20年期限的部分无效。王某立即委托了本所严浩律师代理此案,严浩律师凭借着数十年的诉讼实践经验以及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本案的全面胜诉,成功避免了本案当事人王某丧失50年土地使用权。

二、金洋律师风采

2007年某月,某村民委员会与本案当事人王某及本案其它两名被告签订《房屋出让合同书》,合同书中约定某村委会将村内某块土地与房屋出让给王某等人,期限70年,“租金”三十万元。

合同书签订后,本案当事人王某便在此开设工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然而,正值当事人在本地的生产活动如火如荼开展之时,某村民委员会突然一纸诉状将本案当事人及其它两名被告告上法庭,声称此前签订的《房屋出让合同书》系土地租赁合同,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村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期限最高为20年,因此要求确认超出20年期限的部分无效。

面对突如其来的诉讼,本案被代理人当然不服,遂委托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严浩律师代理本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此前签订的《房屋出让合同书》的性质,换言之,该合同书属于不动产出让合同还是土地租赁合同。严浩律师针对该争议焦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充分论证。

首先,就文义解释而言,该合同书中多次出现“出让”及“一次性买断”等字眼;此外,合同书虽有“土地租赁70年与地上物所有权归乙方”的表述,但该表述亦为当事人作为非专业人士对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的混淆,并且70年正好对应上国家规定的不动产权出让使用权的时间限定。因此,综合分析涉案合同书文义可以推断出该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对村内某房屋及土地进行出让而非进行租赁。

其次,从交易习惯来看,支付土地出让款一般会在短期内支付完毕,而租金则是按一定周期规律性支付。本案当事人王某在签订涉案合同书后,先后两次向某村委会支付了全部费用,并且支付时间相近,十分符合支付土地出让款的交易习惯。因此,某村委会所称的租金款与事实不符。

最后,严浩律师援引《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并举出此前该村的村民会议就涉案土地问题记录的《会议纪要》,用以证明涉案集体土地已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通过,符合集体土地转让前置程序要求因此,原告所称涉案合同系土地租赁合同并要求确认超过二十年部分无效的请求无事实依据、于法无据。

最终,经过严浩律师的据理力争,一审法院全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金洋律师始终秉承着严谨的工作态度、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的法律技能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本案成功避免了被代理人因某村民委员会无端诉求可能导致的五十年产权的丧失。(本文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为化名)


上一篇:已经没有了! 下一篇:已经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