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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8820251/2/3/4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时关注解救乞讨儿童问题,有两个方面的看点:一个看点是,这体现了民意机构及时关注社会热点问题、为民代言解决实际问题的职能,有利于人大等民意机构宪政职能的落实。 乞讨儿童尤其是不法分子操纵乞讨儿童的问题,严重损害人权,破坏社会和谐,这理应引起人大和政协等民意机构的重视,督促政府部门和呼吁社会各界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因此,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及时跟进介入,是真正主动反映民意、督促政府民主议事的尽职尽责的表现。
另一个看点则在于,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于此项活动的关注内容,是否真正合适。如上所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该及时关注和介入解救乞讨儿童的问题,但关注点、介入点选择在哪里,则另有讲究。从媒体报道来看,这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把关注点、介入点放在如何打拐上,乃至主动为公安机关献计献策,要机构、要编制、要经费。这种关注点和介入点,显然是模糊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实际职能。
事实上,按照现有法律规定,解救乞讨儿童、严格依法打拐,本身是地方政府特别是公安等具体职能部门的职责。从法律上说,我们的社会根本就不应该容许有乞讨儿童的存在。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基本建立起了全方位保护机制,不管是否年满六周岁,少年儿童都应该受到有效的“家庭保护”和“行政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所以,按照法律规定,任何乞讨儿童都应接受当地政府的调查和救助,地方政府有责任杜绝街头的儿童乞讨行为。至于从刑法的角度来讲,拐卖、操纵儿童乞讨的行为更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这方面的犯罪嫌疑,公安等执法机关更应该依法主动介入调查,而不是对光天化日之下的儿童乞讨行为视而不见。可见,乞讨儿童不断出现,本身就说明有关政府部门并没有完全履行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乃至刑法等法律规定的职责,本身就是一种权力部门的失职。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本身应该担负起监督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职能。所以,对于解救乞讨儿童问题,他们最基本、最合适的介入点也应该在这里,就是更应该发挥人大问责职能,督促各地政府乃至呼吁社会各界都依法尽责,切实做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及时解救乞讨儿童。对于那些不及时认真履行职责、对街头乞讨儿童视而不见的职能部门,应该依法问责,这才是更好地履行宪法等法律职能的表现。至于具体应该如何解救乞讨儿童、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首先应该是政府职能部门自身考虑的事情,是检验政府自身执政能力和水平的问题。因为,在未能充分问责公安机关是否已经在解救乞讨儿童、打拐方面尽职尽责的情况下,就盲目地给它们加机构、加编制、加经费,这显然是一种本末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