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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8820251/2/3/4一、案例简讯
在最近的一起涉嫌诈骗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被北京市某区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委托了我所刘庆民律师、刘菊红实习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所刑事专业委员会吕钦良等律师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并确定了正确的辩护思路。
刘庆民律师和刘菊红实习律师通过和办案民警、检察官的认真交流,检察院对本案做出了对嫌疑人王某某不予批捕的决定,成功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取保候审。
二、金洋律师风采
本案嫌疑人王某某因投资需要资金,而自己又不具备从银行贷款的条件,遂分别向好友张某某和李某某借款。张某某、李某某二人同意从银行贷款借于王某某使用,并从中获取利差。但由于市场不景气,王某某投资的项目并不顺利,王某某的资金链断裂导致其无法及时还款,张某某、李某某二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对王某某立案侦查并对其刑事拘留。
面对公安机关对王某某涉嫌诈骗罪的指控,刘庆民律师、刘菊红实习律师深入开展对案件细节的研究,并在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根据会见所掌握的案件情况以及对证据链的精准分析,两位辩护律师向办案公安、检察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及取保候审申请书。辩护要点如下:
1.嫌疑人王某某借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一致,无显著差异。本案中,王某某向张某某、李某某二人借款的用途是“用于中小企业经营”。辩护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王某某投资的相关项目进行查询及核实,王某某在借款期限内,曾投资了某商贸公司,后又以其母亲作为法定代表人投资了某投资管理公司。上述投资行为完全符合王某某借款时所称的贷款用途;
2.此外,报案人张某某、李某某对王某某的借款目的应推定为知情,且自愿从银行贷款转借给王某某。经辩护人调查发现,报案人张某某和李某某与王某某私人交往密切,二人与王某某均存在合作和同事关系,一直在一起做事,对于王某某借款目的主观上应当推定为知情。此外,当事人王某某曾先后打给张、李二人数十万借款报酬。张某某、李某某为取得报酬才将取得的银行贷款转借嫌疑人王某某使用。这进一步表明二人没有基于错误的认知而处分财产。
3.嫌疑人王某某无非法占有目的,一直在积极还款。经辩护人调查发现,在贷款的前几年内,嫌疑人王某某曾分别向张某某和李某某还款并有银行汇款记录,直至案发前仍归还了一笔欠款。这证明王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4.案涉钱款为民事借贷关系,不构成诈骗罪。本案嫌疑人王某某曾分别向张某某、李某某二人出具借条。此事实证明王某某与张、李二人在案涉钱款性质方面达成一致认识,均认为案涉钱款为借款。
上述辩护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检察机关对王某某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机关亦遂将王某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本文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