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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洋律师代理某央企二级企业某建设集团著作权纠纷案二审实现逆转胜诉 发布时间:2023-07-24

一、胜诉简讯

近日,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主任姜丹明律师代理的某央企二级企业某建设集团(下文简称“建设公司”)被诉侵犯著作权案二审逆转胜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一审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一审判决认定建设公司侵犯原告建筑施工图的著作权,判令建设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姜丹明律师凭借扎实的知识产权法理论、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避免建设公司名誉损失及合计二百六十五万余元经济损失。

二、金洋律师风采

2015年7月,城投公司(业主单位)就某地机场航站楼改扩建工程“国内航站楼”部分以EPC模式发包给某建筑设计公司(下称“设计公司”)。设计公司与建设公司签署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建设公司完成国内航站楼的施工工作。

在国内航站楼建设期间,设计公司接受城投公司委托完成了“国际航站楼”建筑方案设计和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汪某签署协议,确定国际航站楼的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由设计公司及汪某共有。

2017年8月,城投公司将“国际航站楼”部分以EPC模式发包给建设公司。建设公司在设计公司“国际航站楼”建筑方案设计及建筑专业施工图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完成了后续设计工作,以及施工工作。

设计公司及汪某认为建设公司的工程施工图使用了其对“国际航站楼”的设计,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致法院。

一审判决认定建设公司、城投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设计公司及汪某的著作权,判决:建设公司、城投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建设公司在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以及某省级媒体上登载致歉声明;建设公司、城投公司连带赔偿设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265万多元。

建设公司在二审阶段委托本所姜丹明律师。姜丹明律师深入研究案情后,在二审阶段向法院提交了相关另案(设计公司与城投公司、建设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两审判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就类案所作再审判决作为最新证据,并结合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进一步的论述,对设计公司及汪某的主张进行了有力的反驳。

姜丹明律师首先指出,设计公司的起诉属于重复诉讼,因为其已在相关另案中就国际楼的全部设计要求城投公司支付设计费695万多元,且两审法院已参照国内楼的设计费判决城投公司向设计公司支付国际楼设计费245万元。姜丹明律师进一步指出,基于相关另案判决中认定的事实以及本案一审证据,应当认定城投公司与设计公司就“国际航站楼”的设计已成立事实上的委托创作关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对于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本案城投公司作为委托人暨建设单位,其自身无法依照设计公司的方案设计、建筑专业施工图等自行进行国际航站楼的建设,因此后续以EPC模式委托建设公司建设国际航站楼。此时,建设公司利用涉案施工图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并且仍在城投公司委托设计公司的特定目的范围内使用涉案施工图,所以建设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最终,经过姜丹明律师的据理力争,本案在二审阶段成功实现了逆转。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一审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金洋律师始终秉承着严谨的工作态度、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的法律技能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本案成功避免了被代理公司因不合法的一审判决可能导致的名誉损失及二百六十五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本文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及公司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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