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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8820251/2/3/4一、胜诉简讯
近日,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葛源律师代理的一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迎来了二审改判的胜诉喜讯。本案被代理人翼风公司起诉新颖公司现股东王红及恶意转股逃债的原股东刘勇、空讯公司、宇汇公司对新颖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在一审法院对我方关于原股东共同承担偿还债务责任的主张未予支持的情况下,葛律师沉着应对,通过补充大量有利证据、提交全面的类案检索报告,最终在葛律师的不懈努力下二审成功改判,支持了我方大部分的诉讼请求,成功避免了本案被代理人近7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二、金洋律师风采
2016年某月,翼风公司与新颖公司签订《联合制作》协议,约定由翼风公司供稿,新颖公司在某档节目中按时播出。合同履行过程中,翼风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新颖公司却多次违约,共计四期节目未按时播出,经多次交涉后亦未补播。因此,新颖公司应退还未如约履行的近七十万元播出费用,但新颖公司在未通知翼风公司的前提下清算并注销公司,翼风公司遂委托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葛源律师代理此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毫无疑问,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之规定,新颖公司现股东王红作为公司清算组成员,未将解散清算事宜通知债权人翼风公司,应当对由此给翼风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本案难点在于,新颖公司的三位未届出资期限的原股东即刘勇、空讯公司和宇汇公司在协议履行期间将股权转让给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毫无出资能力的王红名下,如仅让现股东王红承担赔偿责任,则其并无实际赔付能力。因此,葛源律师除起诉现股东王红外,以原股东恶意转让股权逃避公司债务为由一并将三位原股东起诉至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然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股东恶意转让股权逃废出资义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问题并无明确规制,一审法院不敢轻易的做出违背常规思路的判决,遂驳回了我方关于原股东共同承担还债责任的诉求。
二审期间,葛源律师在原有证据材的基础之上,进一步补充了现股东王红的限制消费令、执行信息等无出资能力的证据,提交了新的代理意见,并向法院提交了数十页的类案检索报告及法律分析,同时从事实角度与法理角度对原股东恶意转股逃避出资义务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事实加以佐证。
庭审期间,葛源律师进一步明确指出:原股东刘勇、空讯公司、宇汇公司在新颖公司对翼风公司负有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于2018年某月延长10年的出资期限,损害了翼风公司利益。此外,刘勇、空讯公司、宇汇公司在明知新颖公司对外负债未能清偿的情况下,将其全部股权转出至不具有出资能力的王红名下,系以转让股权的方式逃脱出资义务,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依法应当对新颖公司债务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最终,在经理数次焦灼的庭审后,二审法院逐渐转变思路,采纳了葛源律师的观点。最终,二审法院改判一审判决,判令原股东刘勇、空讯公司、宇汇公司及现股东王红对新颖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共同承担还债责任。
两年时间,一个案件,两个审级,本案的复杂程度不言而喻,但二审最终成功改判对得起代理律师这一路走来的艰辛。正如葛源律师所说,尽管总体上二审的改判率很低,但当一个错误的案件碰上一个负责任的律师,那么案件的改判率便是100%!
金洋律师始终秉承着严谨的工作态度、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的法律技能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本案成功避免了翼风公司因原股东恶意转股逃避债务可能导致的近七十余万元的经济损失。(本文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及公司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