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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ic cases
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拒绝承担保险责任,金洋律师为当事人争取近90万元保险金 发布时间:2024-01-16

一、胜诉简讯

近日,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帅律师代理的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迎来了胜诉的好消息。本案被代理人王某某为其临时雇佣的雇工投保某保险公司的雇主责任险,后雇工李某因意外伤亡但某保险公司却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王某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在金洋律师的代理下,法院最终基本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向被代理人王某某支付保险金近九十万元

二、金洋律师风采

2020年某月,本案被代理人王某某为某厂房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负责人,临时雇佣李某进行排风口的安装工作并为其投保某保险公司的“雇主责任保险”。然而,李某在某次安装过程中不慎坠落,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王某某承担了全部的医疗费用,并与死者法定继承人达成协议,约定一次性赔付赔(补)偿金数十万元。

后王某某请求保险公司依约支付保险金,却遭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称:因临时雇工李某的意外系高空作业时未采取安全措施所致,以保险单特别免责条款即“高空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不予赔付”为由拒绝赔付。

王某某多次就保险金赔付事宜与保险公司协商均无果,在此情形下,王某某委托北京市金洋所合伙人刘帅律师代理本案

本案最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依据保险单中“免责条款”拒绝赔付。刘帅律师在庭审中围绕该争议焦点先后从以下两个方面支撑我方的主张:

一方面,该条款系格式条款,被告未履行合理告知义务应属无效。刘帅律师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指出,保险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提示和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保险单系被告提供且多次重复使用,应属于“格式合同”,涉案特别约定“无安全措施不予理赔”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被告未履行前述提示说明义务,因此无权以该条款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

另一方面,被告证据的真实性存疑。被告针对刘帅律师的观点,在庭审中以王某某签名的“投保人声明”为证,证明其对涉案条款已知悉。刘帅律师指出,该证据系拍照复印件,被告未提供声明原件,因此该证据的真实性我方不予认可。被告进一步辩称原件系我方留存并上传至系统,但被告亦未举证证明我方曾进行前述操作。因此,被告证据真实性存疑,其已履行提示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接受了刘帅律师的观点,判决某保险公司向被代理人王某某支付死亡保险赔偿金、医疗保险赔偿金共计约9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

金洋律师始终秉承着严谨的工作态度、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的法律技能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本案成功为被代理人争取到近90万元的保险金,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许。(本文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及公司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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