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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擅长民商事案件,也谙熟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等相关部门法。
张梦
专职律师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期间主攻国际经济法方向,对很多主要发达国家、港澳地区法院、国际仲裁系统有实地考察和了解,目前正在深造美国法、参加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司法考试。
国内业务方面,擅长民商事案件,也谙熟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等相关部门法,能够巧妙地运用行政诉讼达到服务于民商事案件的效果。习惯于“从法学理论入手结合实践工作”的思维方式,遇到客户疑难复杂的案件能够敏锐、快速地抓住案件要点、争议点,回归理论、法条本身,深入进行法律调研,为客户做出最客观、稳健的法律风险预测和个性化定制解决办法、诉讼策略。这种严谨、耐心、科学深入分析案情的朴素工作方法为客户收到很好的解决效果,得到客户满意和认可,具有很强的疑难案件、新型案件突破能力,兼学术性与创新性于一身。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在北大导师的指导下,受博士导师国际刑法方向学术成果的影响,突破性地从理论入手,结合家庭父母均为执业律师的优势、总结刑事案件成功实践经验,从犯罪构成理论反构无罪辩护总则,在自己的论文中总结了中国刑法下无罪辩护全部切入点,为刑事实践工作(无罪辩护方面)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十分熟悉刑事辩护案情分析的突破口。
从事律师职业之前,在北京知名国企工作。该企业为全国融资担保领域龙头企业,两年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担保业务实践经验,接触了大量担保案例以及担保追偿执行案件经验。因拥有金融领域工作经历和个人兴趣、工作之外的学习和研究,对金融非诉业务亦有一定经验和了解。
刺破公司面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不顾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特性,追溯公司法律特性背后的实际情况,从而责令特定的公司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义务和责任。本案是一起结合新兴领域——电子游戏竞技比赛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案例。原告是一群职业手游游戏玩家,获得了职业联赛冠军奖金,但由于个人所得税明显高于公司营业税,该游戏职业比赛中战队普遍通过某公司而不是个人形式收取奖金。代收此笔奖金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公司收入的这笔他人合法拥有的奖金用于个人挥霍,利用公司有限责任逃避偿还战队队员奖金款的义务。原告代理律师通过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而避开了公司财产已被法定代表人掏空的窘境,直接追到该名股东个人财产。恰巧本案中这名股东事后已经死亡,代理律师又追到股东的遗产继承人,以至于没有发生“老板跑路,债权人钱财无处追”的无奈境地。本案对原告利好的地方在于该公司为家族公司,两名股东为亲兄弟,实际经营者仅为死者一人,且该公司除代收此款游戏职业战队队员的奖金外,并无其他业务经营。其兄还是个讲良心的好人,承认并愿意偿还这些年龄不大的职业玩家奖金款,为本案采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化解难题提供了诸多证据上的便利。“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起源于国外,被我国新公司法引入,成为法律条文,结合我国现行的“一元公司”、“认缴资本制”具有重大意义。因为,任何企图利用公司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股东个人,都无法再违背诚信义务。如果没有本条重要的《公司法》法律规定,中国市场经济将欺诈横行,不利于公平交易,也会因人与人之间信任感降低对经济发展速度起反作用。不过,目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面临取证上的困难,并非每一个案件都能证据确凿地利用该法条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这便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虽然在中国一直存在,却很少被适用并在诉讼中取得成功的原因。本案中这种简单、清晰、股权结构单一、业务经营品种单一的小型家族式公司,是适用公司法该制度最完美的典型案例。
行政案
本案是一起利用行政诉讼辅助民事案件执行的经典案例。该行政案关联民事案件因工商局撤销一项行政许可而导致民事案件虽胜诉却无法有效推进执行,遂代理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工商局撤销该项行政许可撤销决定。在请求撤销的决定书中,被告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撤销关联案件中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登记。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据的理由是,涉事人宣称股东变更登记是他人冒用她的身份证以及签名不是本人所写。然而,原告代理律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到,涉事人与其替换掉的个人普通合伙人及其亲属在多家公司同为股东,甚至有仅二人同为某家公司股东的情况。通常,在公民身份证被冒用的情况下,被冒用人与冒用人并不相识(从未有过来往),况且涉事人所用的被冒用理由是“身份证丢失”。在本案中,被冒用人与冒用人不但是相识的,而且长期经济关系密切。可见,一个正常的理性人即可通过常识判断,涉事人以“他人(其实是一个有共同生意往来的人)冒用她的身份证、她是不知情的”产生他们二人在其他公司常做的“股东变更登记”操作,该陈述真实性、可信度不高。这些事情也恰恰发生在原告刚在其他民事诉讼中获得胜诉判决,法院判决涉事人承担连带责任之后(一个真的不知情、无辜的人,得知自己曾是一个投资管理企业股东,正常反应应该是从看到一审起诉状时就非常震惊,甚至想要报警维权;而涉事人是冷静答辩、一审败诉后才开始做一系列行政途径的自保措施)。该决定书涉案合伙企业除涉事人外,其他相关个人或已因非法集资罪被判入狱,或经法院多次传唤和联系也无法找到(消失),仅剩涉事人一个个人合伙人,加之涉事人与变更前、现已消失的个人合伙人存在众多共同经营的公司,无法排除其利用被告行政机关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来逃避法律责任、在前期就故意如此设计用来做违法之事的嫌疑。涉案的投资管理公司欠诸如原告这样被害人钱款众多,唯一能找到的个人合伙人又谎称自己不知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描述的“撤销后,可能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依法不应当撤销。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行政机关适用该条第二款规定撤销该行政许可,属于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将给涉案投资管理公司的众多被害人(公众投资者)造成直接重大经济损失,并给众多像涉事人这样以“冒用身份证”为由从一开始就设计好逃避经济责任的集资诈骗违法者利用法律漏洞的机会,提供受政府保护的合法途径掩盖非法之事的行为模板,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原告代理律师的观点被行政诉讼案件主审法官采纳,达到了很好的通过行政诉讼保护民事案件当事人财产利益的效果,最终民事案件中,涉事人得到其应有的赔偿、返还财产义务,原告的权益也得到了维护。可见,行政诉讼价值并不局限于单纯的抗衡行政行为,有时还与民事案件紧密联系。
劳动法中的知识产权侵权
代理律师的客户为劳方,从事工作为课外英语教学的老师。资方无赖地把劳方个人智力成果-教案作为公司保密事项,并约定两千万违约金,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劳方因不满资方各种霸道无理行为向律师咨询。代理律师认为,教案在知识产权中属于著作权范畴,受《著作权法》约束,本案涉及职务作品,除应归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以外,法律规定著作权归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应归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著作权是指: 1、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本案中的资方虽然很霸道,但缺乏法律知识,首先,劳动合同及附带竞业限制协议中并未准确定义公司主要产品的属性,当然也并未作出特殊约定该著作权属于公司;其次,教案是作者结合通用知识自己加工后的产物,只要劳方头脑中依然保持创新性,可以轻松变换出新的教案,为之后工作服务。著作权不同于专利权的显著不同是,“相似著作”不构成侵权、“相似专利”则构成侵权。所以本案劳资双方所从事的行业若换成高端技术,受《专利法》保护,资方的无理才有一定依据。课外英语教学的公司不能霸道、不公平地将优秀员工老师用一纸保密协议绑架在旗下、利用和压榨员工血汗成果,《著作权法》尊重创作过程本身,保护每个人的各种形式创作,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及其相关各种权益。
网络名誉权侵权
原被告系情侣,且并非公众人物(没有社会关注度)。原告(男方)本有精神疾病,恋爱期间被告(女方)对原告感情很深,进行了更多的照顾和包容对方日常侮辱、暴力行为,在感情中牺牲更多。原告因被告在互联网公开发送其不可接受内容以“名誉权侵权”案由将被告诉至法院。本案中,承办律师抓住了“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和“精神损害赔偿构成要件”两个要点,并结合原被告双方身份的特殊性进行分析。一、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侵犯名誉权应当符合以下四个要件:①加害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的行为;②侮辱、诽谤指向特定人(一人或数人);③侮辱、诽谤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向第三人公开);④受害人的客观社会评价因加害行为而降低;被告(女方)确实满足前两项,也似乎在传播影响力较大的互联网公开,但其微博好友几乎为零(无人关注),在气头上为之并且发送后“秒删”该内容;第四项,“受害人的客观社会评价因加害行为而降低”就更无从谈起,因为虽然被告发在网上,但尚未被人看到,只是原告每分每秒关注女友微博,看到对方发送瞬间有意识地截图取证(男方具有法律知识,而女方想法则从单纯的恋爱时情绪化出发,毫无防备),最多只具有:向第三人公开的“可能性”。所以代理律师认为被告行为因不满足完整构成要件而不构成名誉权侵权。二、是否应当赔偿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突出“严重”二字,且暗含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要求。本案中有意思的是,原告本就有精神疾病,被告原本是精神正常的人,因原告心态的不正常和原告一些降低被告社会评价的行为,双方恋爱过程中,被告因此患上严重精神障碍,并且花费大量医药费,故代理律师不但不认可原告诉讼请求,还提出了反诉。三、该案件不同于一般的名誉权侵权案件:原被告曾系男女朋友,所有双方互相攻击的行为发生在两方交往期间。对于一般的生活经验,一对情侣或夫妻发生对某事的争执后的辱骂和抱怨是非常常见、普通和平常的,其主观恶性和对于社会价值观体系的影响不同于其他关系的两个人间公开的辱骂、诽谤等行为,应该加以区别看待。这些行为在未恶化并对原告的生活造成真正实质性影响之前,不应诉诸法院或不应将事件影响严重化并判赔精神损害金,会导致老百姓“滥诉”,浪费国家司法资源,降低诉讼门槛、影响司法尊严。
虚假广告案
网络电商已成为中国消费者的主流消费习惯,本案中原告从淘宝平台购买一款具有特殊功能的药油,因为信任卖家所做的“无效退款退货”承诺,最终决定从该店铺购买了该商品。购买后,商品功效并不如原告购买时所期待,遂根据卖家广告中所做的承诺,向卖家联系退货退款事宜,遭到卖家早就准备好的说辞应对并拒绝退货退款。在被告拒绝原告请求之后,原告又申请中间平台——淘宝客服的介入,因被告早就研究好淘宝管理规则而导致客服介入无果。此时,原告只能诉诸法律程序,向律师请求帮助,代理律师从淘宝客服调查取证阶段,被告为了证明自己无责,主动提供的多图证据中发现多项事由存在商品真实情况并不像被告广告中描述的欺诈现象。随后代理律师经过仔细研究原告手中的商品,以及在后续为起诉准备事宜对被告公司的调查中,总计发现7处 被告虚假宣传、欺诈事由:原告因卖家宣称该商品为国家认可的药级产品而购买,而手中商品包装显示该产品实际获得的是“省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批号;店家宣传该产品“全部为珍贵植物药材成分”,而原告获得的商品包装显示并不含宣传中最为珍贵的“印尼红人参”等珍贵药材,且含有很多让消费者无法了解其情况的化学制剂,化学成分占主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原告代理律师的详细整理、仔细甄别不符点,让被告商家终于无法再钻淘宝平台规则的空子,最终主动调解结案——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四倍于价款赔偿原告。在目前电商作为主流购物方式的中国国情下,开网店也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广告越夸张虽然也越吸引消费者购买,同时受虚假广告、欺诈法的约束,如果不能恪守诚实信用交易原则,最终将面临对消费者“退赔货款、外加三倍惩罚性赔偿,总计价款四倍”的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