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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s
金洋律师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嫌疑人有效辩护,检察院最终撤回起诉,成功避免当事人牢狱之灾 发布时间:2023-12-20

一、胜诉简讯

在最近的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王某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立即委托了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帅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刘帅律师立即着手研究案情,在结合现有证据材料的基础之上,从多个角度为王某艳做无罪辩护,并向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最终,本案在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检察机关因现有关键证据被依法排除而撤回起诉。成功避免本案被代理人王某艳的牢狱之灾

二、金洋律师风采

王某阳与被代理人王某艳系姐弟,因王某阳常年在海外务工需将大量外币换为人民币转回国内,为避免国际换汇的高额手续费,王某阳遂联系了一家海外中介公司欲通过私人换汇的方式将资金转回。本案被代理人王某艳为其弟提供了一张中国某银行储蓄卡用于前述私人换汇。

然而,该中介公司却通过第三方公司以“刷单”等行为,诈骗参与者将钱款打入换汇者账户中,本案被代理人王某艳收到的两笔换汇所得即是由“刷单”参与者即本案受害人李某、蔡某所打入。后李某、蔡某发现自己刷单未能如约获得返利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检察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王某阳、王某艳提起公诉

面对突如其来的牢狱之灾,王某艳的家属立即委托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帅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着手研究案情,在结合现有证据材料的基础之上,主要从以下三个角度为王某艳进行无罪辩护。

首先,从客观上即犯罪构成的角度而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的前提是上游必须构成犯罪。一方面,现有证据仅有两位被害人的单方供述,无其他实物证据加以佐证;另一方面,两人的行为本质上并非传统意义的“刷单”,而是赌博下注行为,案涉款项系其赌资,并非被骗款项,因此上游犯罪并未构成诈骗罪,故被代理人王某艳亦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此外,构成本罪的前提是上游犯罪应当处于实行终了,刘帅律师指出,王某艳向王某阳提供银行卡的行为发生在被害人被骗之前,王某艳收到换汇所得款亦与被害人被骗同时发生,且直接由被害人将涉案款项打入。因此,王某艳不符合本罪的构成前提。

其次,从主观上要件上讲,王某艳没有本罪的犯罪故意,其对中介公司私下通过第三方公司通过“刷单”行为诈骗,王某艳对此不知情。并且当涉案银行卡被冻结后,王某艳第一时间找公安进行咨询、配合调查、退还全部换汇所得。由此可见,王某艳主观上对此并无犯罪故意。

最后,从王某艳的收款后的行为来看,王某艳收款后没有频繁的转出行为,没有妨碍司法机关追究。在接到公安的电话后,及时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说明情况。王某艳的行为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罪构成要件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审法院最终接受了刘帅律师的辩护观点,判决被代理人王某艳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后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

在重新审理过程中,刘帅律师在进一步细化辩护策略的同时,向法院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刘帅律师在庭审中指出,侦查机关对王某艳的讯问笔录内容与录音内容截然不同,大部分内容系侦查人员主观臆断,因此应当依法排除。

法院最终采纳了刘帅律师的观点,排除了涉案非法证据,最终,检察院因关键证据被排除而向法院撤回起诉。至此,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和发回重审,最终在金洋律师的智慧下取得完全的胜利

金洋律师始终秉承着严谨的工作态度、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的法律技能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本案的全面胜诉,成功避免了当事人将要面临的牢狱之灾。(本文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及公司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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