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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8820251/2/3/4临时工极具计划经计时代特点,自1995年劳动法颁布以后,国家实行了劳动合同制,临时工这种用工形式便悄然退出了历史舞台。而本案的王女士,正是临时工向劳动合同工转变的亲历者。
一、背景与起因
王女士(化名)于1995年7月1日受聘入职于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下文称“食品公司”)当临时工,职务是店内促销员,到2006年12月转为正式工,一直工作到2008年1月该食品公司才与王女士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
因为该份劳动合同里有王女士“在公司工作的起始时间是2006年12月”的条款,导致该食品公司自此之后不再认可2006年12月之前与王女士的劳动关系,这样就直接导致王女士11年的工龄没有了,王女士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可是仲裁委员会还是依据合同里的内容做出了对王女士不利的裁决。
王女士当然不服上述裁决,故来到我所进行咨询,虽然本案标的额不大,律师代理费很低,但本案直接关系着王女士在工作岗位上十几年来的辛勤付出,因此本所合伙人律师何宏杰毅然接下本案的委托,并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做法与经过
诚然,仲裁裁决依据王女士和食品公司于2008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否认2006年以前王女士11年来的劳动关系是欠妥的,但证据不足始终是王女士此次仲裁失利的痛点之所在,尽管王女士确实存在着11年来日复一日辛勤工作的事实,但面对强势的用人单位和白纸黑字的劳动合同书,王女士明显处于不利的地位,自身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的伸张。
面对本案时间跨度大、证据收集难度高等现实问题,本所主办律师结合案件特点,通过与王女士的充分沟通以及对本案的详细研究,决定同王女士一道,全力收集各类证据,再小的细节都不能放,尽一切可能让证据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本所的主办律师及其他同事都被王女士的热情和坦诚所打动,王女士不论在平时的工作中还是在日常的生活中都是一个热情洋溢、真诚善良的人,本所主办律师受此启发,希望王女士能够发动曾经一起工作过的同事朋友们一起为她作证,虽然从法理上讲,证人证言这种言辞类证据相比于实物证据而言证明力较小,但任何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我们都不能忽视。
令人感到欣喜的是,本所主办律师和王女士联系证人作证的进程比预想的还要顺利,曾经很多和王女士一起工作过的同事听闻她的遭遇都纷纷表示愿意站出来替王女士讨回公道,主动提出要为王女士作证,并且在王女士和她同事们的努力下找到了10张2006年以前王女士与同事们的合影照片,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形势对我方越来越有利。
最终,本案在大兴法院审理过程中,食品公司主动与王女士达成调解,一次性赔付王女士六万五千元补偿。
四、经验与启示
劳动者相较于用人单位而言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实务中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再加上基层劳动者法律意识薄弱,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意识不足,往往当劳动者发现权益受损时,已经过去了很多年,很难再去收集有利的证据、还原事情真相,本案的当事人王女士在劳动仲裁中的失利便是上述现象的典型体现。
因此,想要进一步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我们需要从以下三点入手:
首先,要加大普法教育和普法宣传力度,通过向劳动者讲述劳动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劳动维权途径等《劳动法》基础原理,提升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其次,各用人单位也要加强自身的管理,严格落实《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的规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切实维护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
最后,劳动者自身也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养自身的维权意识,面对权利受损要敢于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五、探讨与评论
王女士是广大普通劳动者中的一员,劳动者是最美丽的一群人,他们平凡而可敬,正是他们默默无闻的辛勤劳动,用双手和汗水默默助力了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因此对于劳动者权益受损的案件,虽然案件标的额可能较小,代理费不高,但作为一名人民律师,应当始终牢记法律人的初心,好的律师不应以利益为导向,对于标的额小但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也一定要尽自己的一切可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劳动者感受到法治的温暖与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