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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被辞退员工索要天价赔偿,金洋律师助力用人单位仲裁告捷 发布时间:2023-10-11

一、胜诉简讯

近日,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玉良代理的一起劳动仲裁系列案件迎来了仲裁告捷喜讯。6名被辞退员工(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用人单位天水研究院(本案被代理人)已支付足额赔偿金等的情况下,每人仍向用人单位提出十多项诉求,索要合计数百万元的款项。面对申请人提出的天价赔偿请求,张玉良律师顶住巨大压力,与金洋所程丹律师苏占军律师共同探讨应诉策略。在三位律师的高度重视下,通过精心整合现有证据,从多个角度入手对申请人提出的不合理请求逐一进行了有力反驳。最终,裁决基本驳回了6名申请人的请求,成功避免了本案被代理人天水研究院可能面临的数百万元经济损失。

二、金洋律师风采

2010年前后,天水研究院先后与本案6名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职位为研究院“合同制”司机。2022年,根据市政府对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天水研究院实行“事企分开”改制,事业性质部分经批准由“天水研究院”改名为“天水规划研究院”,企业部分仍保留现名“天水研究院”。在事企改制过程中,天水研究院曾书面与6名申请人协商后续工作及调岗安排,但均未得到理会。最终在单位改革用车制度,取消“专职司机”岗位,且无法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天水公司提前30日解除了6名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法定标准全额支付了赔偿金

然而,6名申请人对于以上结果仍不满意,遂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除主张入职后长达十几年期间高额的加班费、未休年假外,还主张与天水研究院的其他“事业编”司机享有一样的福利待遇,以上款项合计数百万元。

本案最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制”员工与“事业编”员工是否适用“同工同酬”。针对此项核心问题,张玉良律师与金洋所团队的程丹律师和苏占军律师共同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在庭前做了十分充分的准备。在认真分析天水研究院现有证据材料的基础之上,从以下三个角度对申请人观点进行有力反驳。

首先,申请人的请求大部分已过仲裁时效。张玉良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6名申请人基于“同工同酬”主张此前数年间的季度绩效奖金、年度服务质量奖差额、误餐费、交通补助、洗理费、过节费差额等,均已远远超过仲裁时效;

其次,本案不符合“同工同酬”的适用条件。张玉良律师进一步指出,尽管同工同酬是劳动法的一般基本原则,但其适用的前提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分别是:1.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2.相同岗位上付出了同等劳动量;3.同等劳动量取得了相同业绩。而本案申请人与“在编”司机不属于相同岗位,工资核定法律依据、标准不一样,工资、待遇项目也不完全相同。因此不应适用“同工同酬”。

最后,6名申请人在十余年工作期间对工资待遇并未提出异议。张玉良律师结合天水研究院保存的工资发放签名表等工资记录证据,显示出申请人在被解除劳动合同前的近十余年工作期间,并未对工资待遇提出过异议,应当视为已对工资支付标准达成合意。

此外,张玉良律师对申请人的其他不合理主张诸如高额加班费、补助费等主张均进行了有效的反驳。最终,仲裁庭采纳了张玉良律师的观点,驳回了6位申请人的大部分诉讼请求,仅部分支持了少数申请人的小部分未休年假工资等费用。

本案仲裁阶段的首战告捷,离不开金洋律师间的团结协作以及金洋律师对每一起案件的高度重视金洋律师始终秉承着严谨的工作态度、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的法律技能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本案成功避免了用人单位天水研究院因劳动争议可能导致的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本文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及公司均为化名) 

张玉良律师强调,团队协作是案件胜诉的制胜法宝本案关于“合同制员工”和“事业编员工”是否适用同工同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始终是一个难点。案件办理过程中,金洋所程丹律师宏观把控应对方案,苏占军律师给予充分的法律意见支持最终,张玉良律师、程丹律师、苏占军律师的共同努力下,本案关键难点问题迎刃而解,赢得了满意的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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