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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8820251/2/3/4一、胜诉简讯
近日,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何宏杰律师和合伙人刘帅律师、常硕硕律师和李雅迪律师在其代理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展现了卓越的诉讼智慧,一审首战告捷。本案原告王某某、李某某要求本案被代理人刘某对被告青山公司的债务、利息及其它费用合计一百八十余万元承担担保责任。在金洋律师的代理下,北京市某区法院最终接受了我方的观点,成功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取得了本案一审阶段的完全胜利。
二、金洋律师风采
原告王某某、李某某称,二人于2019年12月与被告青山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150万用于青山公司生产经营,年息20%。合同还约定被告张某某、赵某某、徐某某和本案被代理人刘某以所持青山公司股权比例对该笔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原告二人委托案外人绿水公司代其出借128万元借款。
2020年5月,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赵某某和徐某某签订《公司转让协议》将青山公司转让给郭某某,并与原告王某某、李某某分别于2020年9月签订《<借款协议>受让方补充约定》、《<借款协议>出让方补充约定》,对青山公司转让给郭某某后,原债权的还款分担进行了相应的约定。其中,郭某某承担其中的100万元本金及利息,张某某承担其中的28万元本金及利息。
后原告债权未能得到清偿,遂诉致北京市某区法院索赔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律师费和保全费等合计一百八十余万元,并要求被委托人刘某对此承担担保责任。
面对原告提出的高额担保诉求,刘某立即委托我所高级合伙人何宏杰律师、合伙人刘帅律师、常硕硕律师和李雅迪律师代理此案。
金洋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着手深入研究案情,在仔细梳理现有证据材料的基础之上,凭借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扎实的理论功底,从以下多个角度对原告的观点进行了有力反驳。
金洋律师首先针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该《借款协议》条款序号混乱,遂向法院申请对涉案合同进行鉴定,最终确认该协议系变造。另一方面,从合同效力的角度讲,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须提供借款后方能生效。而本案原告未直接向被告青山公司支付借款,原告所称委托绿水公司支付的款项系此前青山公司与绿水公司开展业务所得款项,因此案涉《借款合同》尚未生效。进一步讲,原告等人系恶意串通将属于被告青山公司对案外人绿水公司的债权通过协议变更为青山公司对原告的债务,违反《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亦属无效。因此,在主债权无效的情形下,原告请求被委托人承担担保责任缺乏请求权基础,被委托人对此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金洋律师进一步补充道,假使《借款协议》真实有效,该协议内容约定担保人按所持青山公司股权份额承担担保责任,被委托人刘某并非该公司股东,因此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此外,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延长了还款期限,并变更了债务人,变相加重了担保人的义务。因此,上述补充协议系对《借款协议》的根本变更,免除了被委托人的所谓担保责任,因此被委托人刘某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最终,法院全部接受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至此,本案一审阶段在金洋律师的智慧下取得了全面的胜利。
金洋律师始终秉承着严谨的工作态度、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的法律技能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本案一审阶段成功避免了被代理人可能承担的一百八十余万元担保责任,并为二审阶段诉讼策略的进一步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文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及公司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