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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8820251/2/3/4一、胜诉简讯
近日,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帅律师、黄博贤律师、和常硕硕代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迎来了胜诉的好消息。本案被代理人鸿运公司在承租人众友公司欠缴租金的情形下将其及担保人诉至法院,但承租方反以我方排烟系统存在问题为由索赔一百余万元损失。金洋律师顶住压力,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庭审中对争议焦点进行全面的剖析,并从多个角度对被告的观点进行有力地反驳。最终,在金洋律师坚持不懈的努力下,法院最终部分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驳回了被告高昂的赔偿诉求。
二、金洋律师风采
2021年11月,被代理人鸿运公司与众友公司及李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出租给众友公司经营超市使用,李某某对承租人承担担保责任。
2022年5月初,承租人众友公司逾期未支付第二期租金,并于该月底突然以涉案房屋排烟系统存在问题导致餐饮无法继续经营为由书面提出解除合同。
针对承租人欠缴租金等严重违约行为,鸿运公司立即委托本所律师代理此案并将承租人众友公司、担保人李某某一并诉致法院。然而,众友公司却主张涉案合同的解除系涉案房屋排烟系统存在问题根本违约所致,反诉索赔其因合同解除导致的一百余万元损失。
本案最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租赁合同的解除是由哪一方造成的。换言之,合同解除是由于承租人众友公司迟延支付租金所致还是涉案房屋排烟系统问题导致根本违约所致。刘帅律师在庭审中围绕争议焦点从以下三个角度支撑我方的主张:
首先,排烟系统问题并非构成根本违约问题,刘帅律师根据此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用途为超市及超市配套设施所用”的条款证明承租人众友公司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系经营超市而非餐饮服务,因此其依据排烟系统问题导致餐饮无法经营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解除合同主张不成立。
其次,被告对排烟管道问题应早已知晓。一方面,《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通风、排烟系统依现状交付,被告作为承租人应当对此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另一方面,刘帅律师向法庭出具两份被告公司此前出具的《承诺书》,其中提及了被告对排风管道进行过相应的改动,因此可以合理推断出其至迟也应在此时对餐饮排风系统有所了解。因此,其无权在数月后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最后,即使有关部门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亦不会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刘帅律师指出,该责令整改通知书并非行政强制措施,更非行政处罚,仅责令限期改正。因此承租人众友公司以此为由主张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亦未就无法继续履行提供相应证据。
结合上述论点,刘帅律师进一步反驳了众友公司反诉的赔偿请求。刘帅律师指出,《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因违约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不得因此而要求守约方承担任何赔偿”。本案合同的解除,系众友公司欠缴租金违约所致,因此,众友公司的主张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
最终,法院部分接受了刘帅律师的观点,驳回了众友公司高昂的赔偿请求。本案的胜诉,不仅为本案被代理人争取到八十余万元的租金、滞纳金等经济利益,还成功避免了其可能面临的一百余万元经济损失,受到了本案当事人的高度赞许。(本文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及公司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