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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8820251/2/3/4一、胜诉简讯
近日,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何宏杰律师与实习律师李雅迪代理的合同纠纷之诉一审首战告捷。原告新净公司以根本违约为由将本案当事人尚河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转让费及赔偿损失共计八十余万元。金洋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原告的各项诉求逐一进行了有力的反驳。最终,北京市某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取得本案一审阶段的完全胜利。
二、金洋律师风采
2021年1月,原告新净公司与本案当事人尚河公司签订《公司转让协议》,约定将尚河公司实际控制的尚水公司及公司名下某招商网商标、网站等分阶段有偿转让给新净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新净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迟延支付转让款、经营不力等多项严重违约行为,存在巨大法律风险,尚河公司于2021年12月召开会议,原告新净公司参加会议,最终一致同意终止双方《公司转让协议》,并对后续遗留问题的解决达成了一致意见。
然而,2022年6月新净公司突然向尚河公司发出《解除转让协议告知函》,以尚河公司未按约移交网站源代码、私自将其受让的尚水公司另与第三方成立其他公司为由,主张解除《公司转让协议》,并要求尚河公司退还转让款和赔偿损失共计八十余万元。后新净公司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面对可能遭受的八十余万元经济损失,尚河公司当然不服,遂委托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何宏杰律师和实习律师李雅迪代理此案。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着手研究案情,结合对原被告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证据的综合把握,逐一对新净公司的各项不合理主张进行了有力反驳。
首先,对于原告新净公司的合同解除主张,何宏杰律师指出,新净公司主要负责人已在2021年12月召开的会议上就合同解除与后续问题的处理达成了一致意见,并有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会议纪要》为证。其一,出席会议的新净公司主要负责人系履行职务行为,有权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其二,双方已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应当视为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就终止《公司转让协议》达成合意,该协议已于2021年12月终止,新净公司无需再行主张解除合同。
其次,对于原告新净公司主张返还合同款的诉求,何宏杰律师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反驳。一方面,双方已在《会议纪要》中就合同终止后的后续遗留问题的解决如相关债权债务、风险等问题已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未就已履行部分提出
最后,就原告新净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诉求,何宏杰律师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并指出:新净公司应当对其
法院最终全面采纳了何宏杰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至此,本案一审阶段在金洋律师的
金洋律师始终秉承着严谨的工作态度、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的法律技能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本案一审阶段成功避免了被代理公司可能面临的八十余万元损失,并为二审阶段诉讼策略的进一步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文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及公司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