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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取得的股权突然被执行?金洋律师代理的一百二十万元股权执行异议之诉首战告捷! 发布时间:2023-10-31

一、胜诉简讯

近日,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帅律师代理的执行异议之诉一审首战告捷。本案当事人因合法受让的股权被法院冻结,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被驳回后,刘帅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随后的“执行异议之诉”阶段有力反驳被告观点。最终,河北省某县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案涉股权,一审首战告捷,并为二审阶段诉讼策略的进一步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金洋律师风采

2021年某月,本案被代理人洪河公司与本案第三人东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东业公司在某公司名下30%的股权转让至被代理人洪河公司名下,并已完成股权变更登记。2022年某月,洪河公司突然收到市中院的执行裁定书,因东业公司与本案被告金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东业公司拒不履行该案生效判决,法院裁定冻结案涉股权份额的5%。

面对自己依法取得的股权即将面临被法院强制执行,洪河公司当然不服,遂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但法院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洪河公司的主张。洪河公司不服,遂委托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刘帅律师代理此案,并向河北省某县法院(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刘帅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着手研究案情,结合本案现有证据,从以下两个角度对金启公司的观点进行了有力反驳。

一方面,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而言,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意义,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刘帅律师指出,早在市中院采取冻结措施前洪河公司已经受让案涉股权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因此洪河公司对涉案股权享有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

另一方面,从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出发,洪河公司受让东业公司股权亦未损害东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换言之,东业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未因股权转让而不当减少。洪河公司以800万元的价格受让东业公司持有某公司的30%股权并已完成支付,符合市场正常交易价格,不存在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股权。刘帅律师进一步指出,市中院此前所作出的执行裁定书中明确认定该股权价值120万元,再一次体现出洪河公司支付了合理对价,不存在以不合理低价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法院最终全面采纳了刘帅律师的观点,裁定不得执行案涉股权。至此,执行异议之诉一审阶段在刘帅律师的智慧下首战告捷

金洋律师始终秉承着严谨的工作态度、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的法律技能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本案一审阶段成功避免了被代理公司合法持有的股权被执行,并为二审阶段诉讼策略的进一步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文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及公司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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